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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杜军强:《法律原则、修辞论证与情理——对清代司法判决中情理的一种解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在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领域,研究者必须特别注意选择、获取与使用本国和世界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历史与现实中的社会实践经验与教训、客观的社会事实与数据,因为正是现实的社会实践在推动着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的进步与相应的思想和理论的发展。[4]叶继元:《建立六位一体的学术评价体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6月22日,第17版。
[24]杨建林等:《系统论视角下的学术评价机制》,《情报科学》2012年第5期。就其广度和深度而言,改革开放之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确实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了。2007年年初,笔者在获得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颁奖典礼暨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中曾经指出:在我看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首先将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显性效果判定的最短时间断定为从成果发表到评价结论至少经过五年。[24] 本文仅仅只是对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的初步探究,远非对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框架这个更为宏观与整体的问题的深度研究。
而这一点在本质上也与世界范围学术评价的同行评价基本精神一致。另一方面,不断刺激学术去研讨新的、与政治相关的问题,并借助文化理念与价值参照来建构其研究对象的科学性认识,使学术自身获得发展。在市场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
另一方面,一个,身分社会必然是刑法主治的社会,因为要维护一种建立在身分基础之上的极不合理也是人们广为反抗的社会制度只能依靠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在这种社会,有法律也主要是刑法,这正如梅因所指出:法典愈古老,它的刑事立法就愈详细、愈完备。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在身分社会,身分是影响人们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契约与法治是一致的,没有契约就没有法治,不存在没有契约的法治。
(二)从身分到契约-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梅因曾指出: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讲究身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少数享有身分人的特权,身分是特权的渊源、身分是特权的实质根据,要维护特权不能没有身分。
身分恒常不变,其结果就是身分高贵者养尊处优,骄奢淫佚,无需努力却万事俱备,它会使人们躺在祖宗的荣誉下断送自己的未来。在身分社会,讲究身分,看人办事,因人而异,法因之所施对象的身分不同而加以改变。[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2页。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
〔13〕在团体本位社会,家长才是法律的主体,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不是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内部不受法律调整,而由家长凭自身作为家长所拥有的权力和凹夜妗弊灾巍M盘灞疚槐局噬弦?笫髁⑽?ぁ扒醭ぁ薄ⅰ白宄ぁ薄ⅰ凹页ぁ薄ⅰ笆壮ぁ钡鹊奶厝ㄉ矸郑?盘灞疚辉诤艽蟪潭壬暇褪巧矸直疚弧?br人类社会的进化,使得个人独立进行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这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的重大表现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5〕,在封建社会这种身分社会里,人象动物一样也按纲、目、科、属、种来分类,等级森严。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这种社会不利于人们互相交往,不同身分的人与不同身分的人各自划地为牢、以邻为壑。
在契约社会,人们地位平等,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往往有大致一样的思想、感情和认识,契约是人们心灵的通约、契约是社会联结的纽带。在这里长幼差别是该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论资排辈就是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应用方式了。
上述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表明,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看,身分社会是一个落后的社会,契约社会是一个进步的社会,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在各种因素的促动下,从身分社会进化到契约社会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商品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
〔13〕在团体本位社会,家长才是法律的主体,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不是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内部不受法律调整,而由家长凭自身作为家长所拥有的权力和凹夜妗弊灾巍M盘灞疚槐局噬弦?笫髁⑽?ぁ扒醭ぁ薄ⅰ白宄ぁ薄ⅰ凹页ぁ薄ⅰ笆壮ぁ钡鹊奶厝ㄉ矸郑?盘灞疚辉诤艽蟪潭壬暇褪巧矸直疚弧?br人类社会的进化,使得个人独立进行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这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的重大表现。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16][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页。讲究身分,把身分作为设立个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而身分是先天注定的,个人根本无法选择,丝毫不能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能对个人的后天努力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用身分这样一个个人无法选择、无法改变的东西来作为分配个人权利义务、决定个人终生命运的标准,是最不合理的。这正如马克思所嘲讽的: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
在身分社会,身分也是配置权力的根本标准,权力来自身分,权力因身分不同而有别,身分越高,权力越大,没有身分,就没有权力。〔17〕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财富不丰裕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刑法必然是严刑峻法,刑法的本质决定了依刑法而治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
在适用法律前,一定要问清对象是谁,具有什么身分,然后才能决定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在身分社会一切普遍的标准都不可能发生作用,很难做到执法必严。人人自由竞争,身分变动不居,王侯将相无种、甚至皇帝轮流做,个人身分不是先天命中注定的而是完全由个人后天的能力和努力决定的,一个人的身分如何是由个人能力高低、努力程度、环境机遇等众多未知的因素决定的,充满了不确定性、或然性,它不是由任何人任何机关指定和分配的。
社会处处重身分、讲差别、论资排辈、上下各异、循规蹈矩,一种身分的人,世代如此,不能逾越到别种身分里去。[6][7][法]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这是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转折。契约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最后,他是一个家族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谋求个人独立、寻找个人利益就是合理的了,这时是个人高于团体。
在身分社会,身分是影响人们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讲究身分,人分三六九等,因人立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如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根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基本精神。
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这是因为:(1)自然经济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生产生活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统归家长行使,因此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的自然经济是一种家长制经济,家长制是身分的根源,家庭因其具有血缘关系、亲情基因因而更易维护家长制,家长制其实是繁衍身分最根本的因素。
〔21〕礼把人们牢牢地钳制在不平等的社会格局中,因此礼与身分是一脉相承的,大有异曲同工之妙。从人治的身分社会到法治的契约社会的转变肇因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身分不同从而使权力更加不平等化、更加特权化,在一个身分社会,身分与权力、权威等同,促使人们崇拜权力、崇拜偶象、崇拜身分,唯上是尊、唯命是从,因此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商品经济特别是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多元、决策分散、个人自治的经济,即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抉择自己的行为、追求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因此商品(市场)经济是一种个人(私人)本位经济,这种个人(私人)本从身份到契约位经济,对个人的突现,导致了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分离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社会重心就从权力本位走向了权利本位,从公权本位走向了私权本位。[13][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6页。第一,在身分社会,身分(出身)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
〔12〕 以团体为生产生活本位,以团体为社会组织形式,这本质上就要求有一个总指挥领导协调整个团体的生产、生活,这个总指挥在历史上曾经是酋长、族长、家长、首长,他(她)是整个团体的代表,代表整个团体成员而享有权利义务,他(她)的存在使得被代表者名存实亡,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在原始社会,人类处于幼年阶段,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人是极其渺小的,根本无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获取生活资料,个人只有通过联合组成的团体才有力量、才能生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个人来说,团体高于个人。
讲究身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少数享有身分人的特权,身分是特权的渊源、身分是特权的实质根据,要维护特权不能没有身分。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
正是因为自然经济社会流动性很小,在一定地域的人们从小到大乃至去世都在一块,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自然经济社会又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熟人社会重人情、尚礼教,极易滋生身分观念一旦滋生也极易?护这种身分。第三,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